多彩贵州网讯 (向冬雪) 近日,都匀市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,被告人因酒后打人的恶劣行为,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2017年5月某日,凌晨一点,被告人大伟(化名)与小明(化名)等人小聚饮酒后,寻找朋友途中,大伟借着酒劲多次挑衅路人被同伴一一劝阻。找寻未果的路上,大伟再次挑衅路人,无故对路人金其(化名)实施殴打,金其被打后推了大伟一下,小明见状上前卡住金其脖子,与大伟一起对其实施殴打,造成被害人金其头部、脸部不同程度受伤,其他朋友赶到后,又一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,经都匀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金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。
都匀市检察院指控大伟犯寻衅滋事罪,向都匀市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,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大伟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,致一人轻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依法应处以刑罚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大伟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另:被害人已就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,小明等其他涉案人员虽情节较为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仍然因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,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。